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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0〕3号
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发生,有效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有效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关键环节,对辖区内(含县、市)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主要内容是:
    1.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行为; 
    2.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3.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行为;
    4.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采取还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的行为;
    5.在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与买受人在网上实时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6.未在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清晰明示“五证”内容,以及销售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存在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8.预售商品房所退房源未公开销售,指定或拒绝他人购买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清理工作从201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10〕10号、建房〔2010〕53号文件,结合文件要求和这次检查清理的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企业经营行为和商品住房销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梳理问题,边查边改,写出整改意见。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问题,市城乡建设委进行重点检查清理,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提高阶段(6月16日至20日)
    根据国发〔2010〕10号、建房〔2010〕53号文件有关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制定针对性措施,建立起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清理工作。各开发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提高认识,深入查找在开发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避免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迅速制订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抓紧落实。这次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抓实抓好。需企业填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表(见附件),要认真据实填写。市区内房地产企业于5月31日前报送市城乡建设委,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房地产开发企业报本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6月15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
    (三)强化督查,确保成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如实上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及企业,市城乡建设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成效的,将公开向社会曝光,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同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投诉电话:66605674   66605612
    电子邮箱:sjwkfc@163.com
    联 系 人:谭  立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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